李拓邦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一)对方采用人海战术,编造海量谣言,而且极具个性化,例如针对女性就会编造女性的谣言,针对男性就会编造男性的谣言。大量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去造谣。我这边首先信息不通,无法确切知道他们编造的全部的谣言,其次我只有一个人在撰写这些内容,我要去全面辟谣是极为困难的。我这边只能大致介绍实际的情况,希望大家提高判断力。
(二)对方是全球性的,国家级的,在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有强大的势力。所以你会发现很多我提及到的人,都会亲自下场造谣,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对方一方面使用各种软暴力威胁,另一方面进行各种贿赂交易,在当时那种局势下,能坚持不动的人就已经是很不错了。可同时观众也要意识到,这些人说的话基本都不可信。因为他们也不敢说什么别的内容,说了可能就死了。更别说广以学院内部的老师,死亡率非常高,这些人基本不敢说任何不利的话。所以我们对这些人,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要去支持。诚然他们有一些人是被胁迫的,但你去支持一个被胁迫的人,其实就是在助纣为虐。如果大家都不去支持这些被胁迫的人,那么他们的情况也会有所好转,广以学院也不会出那么大的精力代价去威胁他们。
(三)这些人可以伪造任何的证据,黑进任何的设备,甚至可以让权威机构为其背书。因为我们目前所面对的是全球的新威权主义,而我的案件在此之下又十分重要,所以在这种局势下,几乎任何代价他们都愿意去付。对他们来说,很多时候也不需要让别人真的相信,只要能引起一些疑问,迟疑,就足够了。例如Peter
Bickel和伯克利在最初其实也不相信那些谣言,也没有支持广以学院,但他们疑虑了,所以在2023年底我出国求助的时候也没有直接帮我,后来2024年1月中,我回国了,此后在网上科普,后来又进行了大量的辟谣,再后来2024年6月中又去了美国加州,可这个时候已经太晚了,因为前半年大量的人被广以学院拖下水了,制造了“僵尸潮”。在这种情况下,伯克利也很无能为力了。相当于对他们来说,只要这些虚假信息能拖延反应时间,让许多本来应该支持我的人保持中立,将大量的宝贵时间花在验证这些谣言上,就足以引发很大的问题了。因为借助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他们要造一个谣言是非常容易的,但我这边要辟谣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即使这些谣言全部被辟谣了,对方还有政治上的舆论战需要去应对。实际上我们在遇到这种谣言的时候,我们需
要首先警惕的就是,一定发生了什么所以这些人才要这样造谣。
(四)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成功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情况其实也没有那么糟。
(五)我在进入广以学院之前,就已经学习了本科阶段的知识,并且是用英文学习的,这一点看我的知乎回答就很清楚。
(六)我在2018年进入广以学院之后,在2019年3月份开始,就每周只去一两次学校(之前的一个学期更多一些)。我和所有的学生也刻意保持距离,在2020年之后我都没有住在学校宿舍,是住在校外的出租屋的。之所以这样,主要是我当时就意识到广以学院之后会出很大的问题,这些学生有很多可能会犯罪。我当时和一个暨南大学的朋友聊天的时候还提到过:“我怕他们到时跳楼报复社会什么的”。我和广以学院的所有来往都严格保存了大量的证据,任何人只要完整看完这些证据,都不会认为我和广以学院有什么过多的关系。我和广以学院之间的关系,就和普通人去上了个课外培训班差不多,连毕业证都没有拿就退学了,退学理由是Studying
Diffulties(中文直译学习困难,不适应课程学习)。这个退学理由是广以学院自己批准的。
(七)我在广以学院真正聊过天的老师数量都非常少,对方针对一些我在校期间从未聊过天的老师制造了很多谣言。其实光看判决书就很明显了,大多数人跟我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比如王燕,在判决书中她明确承认,在2023年中和我并没有任何的聊天。在2023年中我由于广以学院的胁迫,和她有过前后不超过二十句的聊天,但此后也没有了。可是我此后通过伯克利的同学了解到,此人到处造谣对我的论文有贡献。这些人之所以敢这样造谣,是因为他们造谣的人我根本就不认识,我的辟谣很难传达到,我甚至很长时间根本就不知道这些人在造谣。而且他们到处威胁伯克利的同学不给我相关的证据。所以我又无法拿到前后对比的证据。针对这种情况,我当时就和她对质,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双方在2023年中以前并没有交集,然后我就把这个聊天记录
王燕和广以学院发,说如果你们再继续开会造谣的话,那么我就会把这个聊天记录发出去。之后他们仍然继续造谣,我就把这个聊天记录向全世界的学者发布了,此后广以学院居然控诉,说我威胁王燕,散布虚假信息。可是我的聊天记录是真的,我也没说她造谣,只是说这个人和我无关。就这样就伤害到她名誉了,实际上这名誉是我伤害的?还是她自己伤害的?
(八)我的论文属于统计学、生物学和经济学,还有一篇法学论文,这些都是一级学科,而我在广以学院的专业是生物技术与食品工程,大量的课程是食品,我还学习了一些数学与计算机工程的课程,这些课程和我的论文在学科上就分属不同的学科,而且是工科,实际上也没什么关联。有些人可能以为,数学和统计学都是一样的,都有很多数字,如果这样的话,物理学也有很多数字,可没谁会认为物理学和统计学是一样的。实际上统计学是使用数学作为工具,发现统计规律,包括现在流行的人工神经网络也是统计学的一个分支,他和数学有一定关系,可能反哺,但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至于食品和生物学的关系,就和医学和农学的关系差不多,实际上差别非常大。更别说政治经济法律这些社会科学了,广以学院是不招文科生的。这些内容都是我自
自学的。
(九)我和广以学院的老师有当面对质,有录音,并直接发布在网上。这些对话证实了我和广以学院老师对我发表的论文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帮助。
https://youtu.be/4Xhn8Wrzxdk?si=QLKfCAJAd938JOPl
(十)贡献首先是建立在联系之上的,如果联系都很少,怎么可能有多少贡献?之所以这些人要编造这么多虚假证据,编造经历,就是因为他们也知道其实没有什么贡献。我对他们这种俄罗斯新威权主义的犯罪手法、背后的网络是有充分了解的,整个防范也非常严密,所以他们如果执意要犯罪的话,只能采用这种背后造谣的方式。国际上对论文贡献有通行的标准,叫CRedIT(详见下面的知乎回答),不是任由一些外行胡说八道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广以学院对我的论文没有任何CRediT认可的贡献。
(十一)广以学院对我的有组织纠缠从2021年就开始了,当时由于我严格的防范措施,所以这些人的进展被极大滞后了。但由于他们的犯罪结构,这种纠缠是不会停止的。尤其是犯罪在2023年开始就和全球的国家级犯罪挂钩了。
(十二)我和广以学院之间一直是广以学院不断伤害我,然后他们不断造谣,是这样的关系。我未来肯定是会对广以学院提出大量赔偿的,光是我无辜坐牢十个月,就有很大一笔赔偿的。这个赔偿是任何时候都不会放弃的。同时这些人有相当多已经明确触犯刑法重罪,是要坐牢的。我对这些人的检举在他们坐牢之前是不会停止的。因为这个事已经上升到国家乃至国际层面,广以学院已经变成了一个不断向外输出犯罪的犯罪基地。这种犯罪基地已经形成了一套持续犯罪的模式,并以此牟利,赖以为生。其手法和东南亚的电诈园区是一样的。这些人还有相当多人是反社会型人格,靠折磨他人取乐。如果不把这些人抓到牢里去,让这些人受到惩罚,他们的违法犯罪是不可能停止的。这种犯罪基地一日不处理,社会一日不得安宁。
(十三)我在2023年9月-2024年7月,中间有11个月的时间对广以学院有大量妥协,当时基本上广以学院叫我做什么我除了特别严重的会抗拒,其他都基本答应了,说话也顺着他们说。比如在2024年1月的时候,广以学院暗示要我捐款,暗示说捐了钱就没事了,结果我也捐了1000块钱。可实际上这帮人此后的造谣纠缠一点没少。这些人说的话一个字都不能信。我当时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妥协,是因为我当时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我对这些人在全球的势力是很了解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把握,解决好各方关系就出手的话,我自己会有生命危险。尤其是我持有大量机密。如果被泄露的话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例如我的市场运行法则在2023年10月1日晚被泄露了,此后黄金价格从398.77元人民币每克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飙涨到了1207元人民币每克,涨了三倍。所以
在2023年9月的妥协极其多。
(十四)我在2018年的时候选择报考广以学院,主要是几个因素:
1,当时我预计中国的政局会出现很大的变化,所以考虑移居国外。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又生病了,身体不好,所以只能在国内上大学。这种情况,中外合办的学校自然是我优先考虑的。
2,在2018年的时候,并不像现在这样有那么多的中外合办专业和中外合办学校,当时的选择极为有限,我的分数是一本线上48分,当时我的分数匹配的,就是广以学院、北师港浸大和北京化工大学的中外合办专业。

在这三个里面,我当时身体不好,希望学校有电梯,北京化工大学据说没有电梯,我就没选了,至于北师港浸大没选则是一个错误,当时我对自己的病能不能好也比较悲观,所以在决策上其实偏短期了。

实际上我的病在2019年初就好了,后来广以学院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显现,我也就开始筹划转学。我在2019年上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都尝试过转学,但没有成功。主要是因为当时我的申请书写的不好,我又不愿意找留学辅导。同时国内的转学又极为困难。我在2021年底下决心退学的时候曾经联系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结果被告知在国内通常只能是大三转学,大四就不能转学了,后来的转学也失败了,广以学院跑到各地造谣,基本上没有学校敢收我了。

我在2019年上半年就打算转学的情况下,本身也不可能去跟广以学院有什么过多的交集,包括学校里面的各种机会,例如交换生等,我都是没有报名的。
(十五)我的研究具有极高的原创性,对方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拉拢大量权威人士、机构,试图抹杀,这并不能改变什么。我目前也在申诉。
(十六)这一切的事件都是长期预谋的计划的一部分,对方是全球布局的。当然对于个体来说,在非常小心的情况下,可能是可以躲开的,但是从社会角度来说,这是必然的,并不是什么蝴蝶效应。对我个人来说,肯定非常痛心,在2017年的时候我就打算移居国外了,也做好了一系列的准备。去了广以学院之后也多次尝试转学。本来确实是有一定机会躲开的。可是广以学院这些人会大规模违法犯罪,这一点是肯定不会变的,了解他们的人都知道,否则我就不会想着退学了。我就是越了解,越意识到这帮人是犯罪分子,而且我根本管不了,所以才下定决心退学的。我痛心的是,在如此防范的情况,仍然被这帮人迫害了。
(十七)广以学院得到了国家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有来自学生超高的学费,每个助理教授每年的工资高达百万人民币(现在最新的不知道,但是在2020年的时候确实是有这么多的),副教授和教授更是在200万人民币以上。这些人的研究经费也多到花不完。广以学院的衰败,不是没有资源,而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违法犯罪分子。

有些不了解教育行业的可能不知道,广以学院这个薪水,在全世界都是顶尖的。可是广以学院这些老师大部分是空有头衔,实际水平极低的人。这些人的实际水平,最多也就是一本末的水平,连211都很难比得上。因为首先这个学校偏好外国人(一半以上的老师是外国人),而要同样水平的外国人来中国,本身就要付多很多的钱,其次,这个学校还有很多其他的硬性要求,所以能符合他们那些要求的又愿意去广以学院的,就只能是那些空有头衔,实际水平极低的人。
(十八)广以学院还可以直接伪造历史。在我的上诉状补充意见中即明确记载了其伪造相关历史的经过和证据。这些事情的技术门槛实际上非常低,在有国家力量支持的时候基本是毫无障碍的。

李拓邦情况简要,2018-2023年支付记录,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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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简要,我公开检举广以学院的事实有一系列的证据,在法律上构成清晰的间接证据链,而且犯罪构成本身要符合四要件,所以我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我和广以学院之间的全部财务往来就是我支付了40万左右的学杂费,在2019年拿了10万5千元奖学金。按照通行的会计法则,这些奖学金到了2022年的时候经过两次交学费已经几乎不可能再被计入对我论文的资金贡献了。否则这就像你小时候有人给了你100块钱,十年后你花100块钱投资赚了1000块,然后这个小时候给你100块钱的人突然跑出来说,你这100块钱是他小时候给你的那一百块。还宣称这些钱都是他的。这种说法和抢劫没有区别。更别说这个奖学金和学费完全不成正比,按照市场价格学费一般是5万左右,对广以学院来说发这个额度的奖学金根本就不亏,属于优惠券。而且我本身离开广以学院就是
为被老师霸凌,有一个多学期的课都没有上,这一块的赔偿也没有赔我。

过程简要:我1994年12月出生,我在很早期的时候持有比特币,在初中时开过网店卖宣纸(有数百笔交易),高中交易股票期货,所以在201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上学,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我自学了经济学、统计学、生物学和政治法律。我的英语也很好。在2017年我得了非常罕见类型的心力衰竭,然后自己治好了(详细情况发在知乎上)。我发现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运行法则,可以在多数情况下预判市场走势(这意味着我可以从市场上赚取非常惊人的数额,但我并没有急于做交易,因为我的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还是很好的)。我同情李克强总理,所以在2016-2017年多次公开发文支持。此后打算移居国外。

我在2018年通过高考以高出一本线48分的成绩进入广以学院(我是社会考生,没有去学校复读,而且我当时身体并不好,高考的时候睡眠也不好,发挥不佳)。此后我一共就上了十几门课,每周大概上一两次课。我当时已经24了,本科学习的内容我大都是学过的。广以学院由于运营不善,创校校长李剑阁在2019年底就离任了,一共才做了4年,此后广以学院大量老师外逃,甚至失踪,学生也大量退学(退学率近20%)。这导致广以学院的教育远不及预期。不过这和我关系也不是很大。因为我已经学过了,平时也很少上课。我平时住在校外的出租屋,至今没有女朋友,没有和任何女生发生过性关系。(这主要是各种原因很难找到合适的,我也不想用什么手段。)

2021年,我被学校的一个有浓重俄罗斯口音的年轻俄裔老师和另一个祖上有俄罗斯背景、崇拜斯大林的老师整了(根源是其中一个老师希望我延毕帮他打工,而另一个老师感到我冒犯他了,就是因为一些很小的课间的事)。这种情况下我没办法继续上学,从2021年底开始没有每周上学了,此后至今一共只去过十几次学校。这两个以色列老师此后找了一些黑社会来整我。在这个过程中,我的资料被泄露了,我此前公开支持李克强总理的文章被人找了出来,然后这些人就对我进行有组织纠缠并威胁(有组织纠缠甚至可能在更早之前就有了)。在这之后,我察觉到了一些危险,将事件大致经过在校内小范围公开,学校里有老师帮我说了话。此后我仍然感到十分危险,加上判断广以学院未来会变成一个犯罪基地,我继续坚持要求退学并在2023年4月被批准因为学
困难退学(studying
difficulties,不适应课程学习)了。从我离开学校没继续上学,到正式退学,中间有一年多的时间,我在这一年多做了很多原创性极高的研究,向PNAS杂志提交了一篇论文,因此结识了PNAS的编辑、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教授Peter
J. Bickel,我和Peter J. Bickel之间的邮件往来都是通过编辑部传递的。

之所以退学理由写了学习困难,则有非常复杂的原因。一方面是事实,我确实是因为两个老师整我所以没办法继续上学。另一方面,我熟知这些人的手法。这两个老师都是有俄罗斯背景的以色列人,根据我和他们的接触,这两个人很可能是有黑帮背景的。(当然俄罗斯人和有俄罗斯背景的以色列人都有热爱自由遵纪守法的人,但是有俄罗斯新威权主义背景的就不一样了。)这些人日后肯定会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所以要采用这样的方式才能尽量撇清我和广以学院之间的关系。(这些人会因为一些非常小的事起冲突并直接动用黑帮手段,他们的行事风格和一般人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他们伪装的非常好,我就算非常了解这些人也过了几个月才识别出来。由于这些人的手段非常凶残,伪装的又很好,我正常的规避风险的措施被他们歪曲为小题大作。
些人对我的指责大都是他们自己真正干的事。)

当时学校老师口头说我如果申请退学,他们会批准。可是我在2026年3月提交退学申请,他们在一个半月之后才在我的再三催促下批准。在我2023年4月被批准退学之后,广以学院对我的有组织纠缠并没有结束。2023年5月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我的部分研究(菲尔兹奖级别的研究),然后很可能上报中央,于是我就被更强大的国家级的力量有组织纠缠了。此后更是陷入全球的有组织纠缠。这些人疯狂编造各种谣言,制造各种事端,投入重金,黑入了我所有的电子设备。但他们当时还没有获取我的全部资料,因为我的一些核心的技术文档存放在U盘离线保存。可是在2023年8月,我不小心将一个U盘插到了电脑上,另一个诺奖级别的成果被泄露,此后这些人直接开始对我进行死亡威胁。我因此开始不断祈求活命、唾面自干。因为这时面临是全球范围的大型有
织纠缠,我对这些人在全球范围的势力非常了解。广以学院只是这些人众多势力中一个很小的部分。

为什么我要把这些诺奖成果放到U盘里封存,因为我很清楚在中国如果有人知道我做出这样的成果,我肯定会被大规模霸凌,这个原因就和樊振东这些人被霸凌是一样的,更别说我还公开支持李克强。而当时李克强总理已经退休了,他也保不了我,所以我只能躲着,移居国外。

我在不断唾面自干下,熬过了最危险的日子。在此期间李克强总理去世了。我在2023年12月出国,去了印尼、马来西亚、美国塞班岛,希望寻求支持,但也没有得到任何直接支持。因为我面对的是全球性的有组织纠缠,当时没有任何人敢直接给我任何支持,包括Peter
J.
Bickel。由于形势危急,我在2024年1月30日开始公开在网上就我的论文以视频方式科普。以防止有人抄袭我的论文。我的论文也都传到相关预印本上。两篇论文发表在英文期刊上,还有两篇论文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国际上有通行的论文贡献标准,我还开发了一个论文贡献比例计算方法,无论以何种方法计算,广以学院的贡献都是极为微小的。(详见REDSQuIReC)何况这些里面还没有扣减广以学院给我带来的诸多伤害。

后来中国政局急剧变化,我在微妙的平衡中活了下来。我在2024年6月中再次出国,希望得到美国加州的支持。我当时从一位同学的暗示了解到“Guangdong
Tiger”(广东老虎)深度参与到了这一事件,所以他们也很无能为力,此外我通过间接方式了解到广以学院在背后各种造我的谣。这些人的造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一方面将我的各种客套话或者其他的话歪曲,另一方面直接完全伪造证据,还能威胁众人。而且这些人还不断拖人下水,制造“僵尸潮”,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被席卷其中。除此之外,我没有得到进一步有关案件的信息。我在加州两个月的表现让我逐步赢得了伯克利的间接支持。

由于形势危急,我在2024年8月2日开始公开检举广以学院的情况,并于8月中回国。在2024年9月中,由于检举效果仍然很差,我开始检举广以学院此前一位老师异常死亡的情况。此后广以学院的一系列情况被全面揭发(详见上诉状(补充意见))。与此同时,有各种人开始通过间接方式向我的社交媒体传递信息。例如这些人会用各种社交账号给我点赞,社交账号的首字或者末字是他们对应的派系,例如习、邓、江、叶等,同时又有各种各样其他的烟雾弹。正当形势全面好转的时候,我在2024年11月7日去了福建,此后被捕关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我于2025年9月被判传播虚假信息犯寻衅滋事罪十个月并释放。出狱后我返回肇庆家中,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仍然维持原判。在此期间,伊朗和委内瑞拉局势出现剧烈变动,我的案件在全球政局变动中处于关键一环,刚好在多方交汇点上。我因此开始进一步公开检举,撰写了大量论文进行辟谣。但由于李克强的先例,我仍然是一个人在做这些工作。(我一直在试图寻求其他人的直接支持,但要么就没人敢,要么就是和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人,各种挖坑造谣。这种被有组织纠缠的情况甚至从2021年就开始初具雏形了。)

我在2026年3月中开始离开肇庆,辗转多地之后目前在江西共青城。目前我可以做一些公开检举,但同时由于对方在网络安全上的影响,在信息真实传递上仍有许多困难。欢迎关注我的李拓邦(Li
Tuobang) - Matters https://matters.town/@tuo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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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https://youtu.be/D4HhM877d2M?si=wy6B_kXiHU65QUQa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601.14616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2.14887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3.12110Focus to learn more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3.14570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3.16039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3.18951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601.13675Focus to learn more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601.14325Focus to learn more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601.13544Focus to learn more

https://doi.org/10.48550/arXiv.2406.02051Focus to learn more

Tuobang, L. (2026). On the Anchoring Effect of Monetary Policy on the
Labor Share of Income and the Rationality of Its Setting Mechanism.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313583

Tuobang Li. (2024). Matrix dissimilarities based on differences in
moments and sparsity.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0655776

Tuobang, L. (2026). Quantitative Support and Demand Function Pivot: A
Study on Industry Upgrading Based on the Prebisch-Singer Hypothesis.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438343

Tuobang, L. (2026). 李拓邦寻衅滋事案上诉状补充意见Li Tuobang Case Involving the Offens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Supplement of Appeal).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296579

Tuobang, L. (2026). Determining Justifiable Self-Defense Based on
Statutory Penalty Differentials.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409652

Tuobang, L. (2026). Implementing Substance Over Form: A Novel Metric for
Taxing E-commerce to Address Deterritorialization.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315186

Tuobang, L. (2026). Anchoring Productivity: Stochastic Interference
Games in Universal Basic Income.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397011

Tuobang Li. (2024). Robust estimations from distribution structures.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0891342

Tuobang, L. (2026). The Maintenance and Necessity of Universal Rules:
Scale, Hierarchy, the Cost of Justice, and Civilizational Development.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337236

Tuobang Li. (2024). Infer metabolic directions and magnitudes from
moment differences of mass-weighted intensity distributions.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0891344

Tuobang, L. (2026). Quantitative Support and Demand Function Pivot: A
Study on Industry Upgrading Based on the Prebisch-Singer Hypothesis.
Zenodo. https://doi.org/10.47814/ijssrr.v9i2.3209

Tuobang, L. (2026). ALR-CA: Reclaiming Price-Setting Agency in the Age
of Digital Gosplan.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9398355

Tuobang, L. (2026). Fundamental Laws of Financial Market Trend.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112358

Tuobang, L. (2026). Option-embedded Perpetual Environment Debt.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408112

Tuobang Li. (2024). Robust estimations from distribution structures: V.
Non-asymptotic.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0891343

Tuobang, L. (2026). On the Anchoring Effect of Monetary Policy on the
Labor Share of Income and the Rationality of Its Setting Mechanism.
Zenodo. https://doi.org/10.5281/zenodo.18313583

李拓邦.量化扶持与需求函数扭转:基于普雷维什-辛格假说的产业升级路径研究.哲学社会科学预印本平台:https://zsyyb.cn/abs/202602.02339.[PSSXiv:202602.02339V1]

李拓邦.基于刑档差额的正当防卫判定.哲学社会科学预印本平台:https://zsyyb.cn/abs/202602.00402.[PSSXiv:202602.00402V1]

李拓邦.论货币政策对劳动报酬占比的锁定效应及其设定机制合理性的探讨.财经与管理,2026(31).[PSSXiv:202601.04547V1]

李拓邦.随机迭代全民基本收入:基于随机弥散发放与内生税收反馈环的动态均衡分析.哲学社会科学预印本平台:https://zsyyb.cn/abs/202601.04528.[PSSXiv:202601.04528V1]

李拓邦.多层掠夺的崩塌和单一利维坦的崛起.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and Review,2026(1).[PSSXiv:202601.03014V1]

李拓邦.ALR-CA:数字计划经济时代的定价权回归.哲学社会科学预印本平台:https://zsyyb.cn/abs/202601.01941.[PSSXiv:202601.01941V1]

Tuobang, L. (2026). The Collapse of Multilayer Preda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a Monolithic Leviath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and Review, 9(1), 150-162.
https://doi.org/10.47814/ijssrr.v9i1.3198

Tuobang, L. (2026). Quantitative Support and Demand Function Pivot: A
Study on Industry Upgrading Based on the Prebisch-Singer Hypothe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and Review, 9(2),
417-424. https://doi.org/10.47814/ijssrr.v9i2.3209

论货币政策对劳动报酬占比的锁定效应及其设定机制合理性的探讨-香港科学出版社https://www.qingypub.com/popular_de_1/9088.html

基于刑档差额的正当防卫判定-香港科学出版社https://www.qingypub.com/popular_de_1/9403.html

黄金跌破 4000 美元,白银跌破 60 美元,近7个月入场的投资者都已被套,普通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李拓邦
​​
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 人赞同了该回答
黄金近日上涨破4600美元,1000元人民币,本文告诉你黄金波动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在国际金融体系中,黄金的价格波动往往伴随着“乱世买黄金”的避险叙事。特里芬(Triffin,
1960)提出著名的“特里芬难题”以来,学术界便明确指出:以有限的贵金属物理储备去承载无限扩张的全球贸易与经济规模,在逻辑上存在内在不可调和的矛盾。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about/Gold_and_the_Dollar_Crisis.html?id=0HBEAAAAIAAJ&redir_esc=y
此后,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黄金从35美元一路飙涨,并于1980年1月最终飙升到850美元/盎司的历史性高位。当时的基本面逻辑就是两次石油危机极大撼动了欧美的市场经济体系。此后危机缓解,黄金价格长期在300-400美元左右,直到2001年才重启上涨,根源是911事件动摇了美国的政体以及后来的伊拉克战争引发了美国的主权债务危机。在奥巴马的第二个任期,黄金价格被压制在1600美元以下,但在川普任期的末尾,黄金重启上涨势头,突破了2000美元。在拜登执政初期,黄金价格稳定在1800美元左右。而自2023年以来的这一波黄金大涨则是由于中国政局的剧烈变动。
现代大国主权货币的发行和币值稳定是基于主权国家的税收能力、债务承载力和生产力的。(Kiyotaki & Wright, 1989;
Woodford, 2003, Tuobang, 2026)
https://www.jstor.org/stable/1832197
ResearchGate -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https://zenodo.org/records/18397011
只有小国才能以黄金或者其他主权货币作为信用背书,大国的货币发行不可能靠黄金来背书。
如果抛开地缘政治的短期噪音,将全球央行视为一个统一的金融整体,那么黄金占全球官方储备资产比例,实际上存在一个无套利上限。如果超过这个上限,往往就意味着信用货币体系的崩塌。
设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合并后的总资产为 。根据
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BPM6)标准对资产属性的分类,该总资产可简化划分为无对手方风险的实物资产(货币黄金)与主权信用/债务资产(外汇、国债、SDR及贷款等):
:全球官方货币黄金物理存量;
:以法币计价的全球黄金市场价格;
:全球央行持有的主权国债、金融债权及外汇债务资产总额;
在“货币即债务”的现代信用体系下(Sargent & Wallace, 1981),为了匹配全球名义 GDP
的增长并完成主权债务的利息滚存,全球信用债务规模 必须按复利呈指数级膨胀:
https://ideas.repec.org/a/fip/fedmqr/y1981ifallnv.5no.3.html
式中, 为全球加权主权债务名义利率, 为全球名义 GDP 净扩张率与赤字率之和。
由于地质勘探与开采技术的物理极限约束(Bordo & Kydland, 1995),全球地上黄金存量 的年均增长率极其微弱(通常保持在 ):
https://econpapers.repec.org/article/eeeexehis/v_3a32_3ay_3a1995_3ai_3a4_3ap_3a423-464.htm
如果将黄金占全球央行总储备资产的价值比例 定义为:
若要维持黄金占比 不被庞大的信用债务规模无限稀释,黄金市值的年化增长率必须不低于债务扩张速度,即:
代入微分方程,得到金价必需的年化资本利得 :
由于全球实物黄金增长率极其低微(),而全球名义 GDP 与债务扩张率显著高于零(),这意味着:若要维持黄金占比不下降,金价年化上涨率
必须强制高于主权债务的名义利率 (即 )。
根据资产定价的无套利法则(Cochrane, 2005),这种状态将直接触发金融体系的全局性投机倒灌。也就是按利率
无限借入信用法币,抛售全球主权国债 ,全额挤兑实物黄金 。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47221255_John_H_Cochrane_Asset_Pricing_Revised_Edition
而资本对国债的抛售将导致全球主权债务收益率飙升,债务链条断裂。当黄金市值占基础货币或总储备的比例触及历史准备金临界上限 (通常在
30%–40%)时,信用货币的“铸币税”特权宣告破产(Obstfeld & Rogoff, 1996)。
https://mitpress.mit.edu/9780262150477/foundations-of-international-macroeconomics/
设债务与黄金市值之比为 ,则黄金占比可表示为

对 求时间导数,其变化率方程为:


为了不引发理性资本抛售主权债务去挤兑黄金,金价涨幅 的极限临界值为无套利边界 。
将 代入变化率方程:

求解该微分方程得到 的演化轨迹:

将 代回 ,得到无套利约束下任意时刻 的黄金占比理论上限公式:

:体系初始时刻()的黄金储备占比
:全球名义 GDP 净增长率与赤字率之和(通常为 )
:物理黄金的年开采增长率(约为 )
由于实体经济与债务扩展需求始终大于黄金开采极限(),指数项 。这表明即便金价按无套利上限()持续上涨,分母中的 仍会随时间无限放大。
所以在信用货币体系稳定的情况下,在这一无套利压制下,黄金占比的最大值存在于体系建立的初始点,即 。随着时间 ,无套利区间所允许的最高黄金占比
呈严格的 Sigmoid 型(S型)单调向下衰减,并最终渐进收敛于 。
任何黄金高于主权债务利率的长期上涨,其交易的都是全球信用货币体系的稳定性。对全球黄金价格有大幅影响的,只有美元、人民币、欧元这三个货币。而且人民币和欧元只有发生政权更迭级别事件的时候才有可能对黄金价格产生大幅影响,平时就是美元的独角戏。
利益相关声明:本人亲属在几年前买了几千块钱黄金,去年10月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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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8-28 22:00・
包含 AI 辅助创作 作者对内容负责

中国为何将所谓“南海仲裁裁决”视为废纸?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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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文大概介绍中国在南海的权益的有关法律背景,以及各方讨论的要点。
1982年12月10日,中国代表在蒙特哥湾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首批签署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在南海的很多岛屿,就是没有专属经济区的。这一点在刚刚判决的时候我就发过一些帖子。因为那些岛在高潮时不露出水面,只能称之为礁石,而礁石就是没有专属经济区的。
如果对日本的“冲之鸟”提出仲裁,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既然在1982年的时候签署了这个公约,所以南海仲裁案不管哪个法官来判,专属经济区都是肯定没戏的。面对这种局面,其实之前胡锦涛时期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很好的政策。意思就是专属经济区就算了,大家利益共享,但南海名义上至少是中国的领海,是按照九段线来的。
专属经济区是经济利益,领海是军事利益。比如美国派军舰到我国的岛礁附近巡逻,按我国的说法,是进入我国领海了,可以驱赶(虽然领海也可以无害通过,不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而按照美国的说法,这是国际法庭裁决的公海,美国想怎么过怎么过。
在胡锦涛时期,虽然专属经济区也没有,但是南海地区的军事利益还是基本得到保障的,美国军舰来的次数还是比较少。而到了2013年之后,由于政策上的不断挑衅,菲律宾就把这个事提到国际上去了,法庭直接下了一个非常不利的裁决,不单把专属经济区给否了,把九段线的领海也全部否了。这个裁决其实对中国还是有偏见的。我当时读的时候就发现,法官明明可以避开领海问题,只把专属经济区给否了的,因为菲律宾的主要诉求就是专属经济区的问题,不让菲律宾的渔民捕鱼。而在胡锦涛时期,这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因为政策上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菲律宾之所以去国际上申诉,纯粹就是因为2013年以后不让菲律宾的渔民到南海的指定区域捕鱼。而这个申诉本身又被政治化,就被法院从专属经济区扩张到了领海。这样自然就让国内非常难以接
受。
菲律宾无视中国南海法规 鼓励渔民继续到南海捕鱼
这种部分有道理,部分有点偏向,在实践中进一步演变为挑衅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我们处理的不好,就很容易掉入他们的圈套。现实是,在这个裁决之后,美国的军舰几乎年年都到南海转悠,地缘政治环境就不断恶化了,专属经济区其实也没有拿到多少利益,和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也搞的很僵。建议中国在南海的立场还是回到胡锦涛时期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捍卫我国在领海上的军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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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8-26 13:09

为什么体制内至今仍不鼓励用人工智能?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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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小狮、咸鱼的牙 等 5 人赞同了该回答
本文试图用十分简单直白的话语从底层原理科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隐患
我关注人工智能有十多年的时间了,此前也发过几篇回答。为什么现在 AI 已经没啥热度了?如何看待亚马逊的无人超市产品 Amazon Go?
我发现目前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科普非常多,但是大多数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什么有危险的基本原理还是缺乏理解。
首先我们要知道,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和大众熟知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大众熟知的程序是if/else这样的模式。也就是如果怎样,那么就怎样,是由一连串的代码逻辑组成的。这种程序本质上和机器没有区别,只不过就是将传统的那种以齿轮发条为逻辑的机器微型化了。这种程序自然给人很高的可信度,比如你用计算器算1+1,除非整个机器出故障了,否则确实就等于2,它永远不会等于3或者4。这个是物理定律保证的。
可人工智能不是一般的电脑程序,它的底层逻辑就是不一样的,它的底层逻辑是机器学习,是由一系列人工神经网络组成的。

人类只是设定这个人工神经网络结构和奖励机制,对最后的输出是无法决定的。所以有时候你去问人工智能,1+1等于多少,他真的有可能给你回答3或者4。
当然,目前各种生成式人工智能调教,AI对齐的研究也很火,但是这些研究本质上都只是去改变奖励机制,又或者在输出上加一些限制。比如你问1+1等于多少,生成式人工智能本来回答了3,然后这个时候有个AI安全机制意识到错误,就自动改成了2,然后输出了“2”。又或者你去问一些敏感的问题,AI安全机制甄别到了,就不让人工智能继续回答了,直接输出“不符合法律法规”。
可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让这个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回答1+1等于多少的时候,一定只输出2,所有的安全方案本质都是上面的那些补救措施。
所以这种情况就产生一个很致命的问题,所有的这些补救措施,都是有办法越过的。而且越过甚至是很容易的。我们要知道,即使确定性的if/else的程序,都有各种各样的漏洞,在网络安全专家看来是很容易被攻破的。这种只能靠补救措施维系安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网络安全专家看来简直就和筛子是一样的,攻破的难度大幅降低。现在的电脑程序一般要专家才能攻破。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机制普通人经常也能攻破。所以像在停车标志上放置一个贴纸实际上可以欺骗AI,使其对标志进行错误分类,可能导致自动驾驶汽车不会停下这种事是无法避免的。就算你刻意采用某个补救措施把这个漏洞补上了,很快又有人会发现其他的贴纸可以让AI进行错误分类。这种事从底层原理就决定了是永远存在的,根本禁不了。对抗性攻击研究:图片中可被操纵的
细微特征会欺骗AI
而且除了从底层原理上更容易被攻破外,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AI在有一定的逻辑推导能力之后,完全没有人工机制以外的动机去做对人类友好的事情。AI之所以会输出各种我们希望看到的回答,那是由于人类对其设定的一系列奖励和安全机制,可问题是,这些奖励和安全机制都是永远不怎么靠谱的,经常会出问题的。随着AI的逻辑推导能力越来越强,它未来突破这些奖励和安全机制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各种AI安全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现在AI还要接入机器人,搞具身智能,这就意味着各种各样的安全事件有可能从网络转移到现实层面。
回到政府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问题。我们连政府官员的海外关系都十分敏感,对外国人当中国政府的官员更是感觉不可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居然有人提倡要一个和人类完全不同的,甚至连生物都不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去主导政府的运作,然后还认为,这个生成式人工智能提出的方案会更符合本国的利益,更符合人类的利益,理由仅仅是上面说的那些可以被普通人轻易攻破的奖励和安全机制。如果把相同的标准放到政府官员身上,就等于放着人类社会已经运作了上千年的民主法制、三权分立不要,而让一群老鼠去掌管政府,理由仅仅是因为如果政府的业绩好了,我们会给这些老鼠一些好吃的(奖励机制),而如果这些老鼠让政府的业绩差了,我们就会饿它们几天(安全机制)。你说这听着是不是天方夜谭,但这确实在发生。
当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确实能减少一些工作量,我本人也会使用AI做一些润色、查找的工作。之前发的部分回答由于时间紧急,也有部分是AI写的。但对于AI到底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风险在哪,还是需要有更广泛的认识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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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8-10 23:23

法律的本质究竟是公平还是保护?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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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油烟犬、杨坤睿 等 7 人赞同了该回答
法律有两套体系的,一套是刑事的,一套是民事的。其实还有一套是行政的,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
刑事体系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点是对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它也包括一些行政的内容。这方面主要是监察部门在管,相关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类罪名和国家安全类罪名。
民事体系的重点是公平。但是到底怎样才算公平,说实话标准特别多,所以民事的标准经常也比较乱,在实践中经常演变为不同标准的政治博弈。到底归法院管辖,还是归政府行政管辖,也不是那么清楚,但有一些和刑事有关的,标准还是比较一致的。
例如有一个国家,给全体劳动者发的工资,平均而言占社会总蛋糕的占比是10%。其他都给皇帝和资本家分了。那这种情况,任何人都会觉得,这太荒唐了,这不是公平问题,这就是掠夺。这种就偏向是刑事体系。一般这种事情都涉及滥用职权,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
而如果给全体劳动者分的比例是50%,60%,那么这个是否公平,就有争议了,属于民法的范畴,肯定不是刑法的范畴。
当然在实践中还有刑民互动的情况,就是民事纠纷涉及到刑事案件了。又或者明明是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技术原因不好定罪。这种有相当多还是按照刑事体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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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4-18 20:16

如何看待张雪峰追悼会举行,万人长队送别?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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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民民、阿白 等 19 人赞同了该回答
这里科普一个常识,现代医学对心因性猝死的预防和治疗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防护体系。比较重视医疗的人因为这些病去世的可能性非常低。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医学上对于心梗有很好的预防机制,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对于心因性猝死,其实也有一套很成熟的预防机制。
首先大家要了解,心因性猝死的基本原理,是心脏节律失常。心脏的跳动依赖于细胞电位的差异。而心脏细胞电位的差异,和心脏细胞结构有直接关系。心脏细胞的结构出现问题了,就很容易引起节律失常。节律失常非常严重的,就有可能猝死。
所以说,心脏的节律失常本质上和心梗一样,都是长期疾病演化的结果。也是要存在物理结构的变化的,也是可以检测出来的。只不过心梗的话,可以做心脏造影,比较明显能看到快堵了,而心脏节律一般只能通过心电图来判断(但其实也有更先进的手段,比如心脏核磁之类的,只是不普及)。而心电图因为时间很短,实际上无法完全捕捉到心脏的全部节律问题。可是现在还有很多已经普及到所有三甲医院的方式可以更加直接的判断。比如二十四小时心电图,运动平板,这些技术的综合运用,基本上就能捕捉心脏节律的全部问题。一个二十四小时心电图,运动平板都很正常的人,是不可能会突然猝死的。
而普通人一方面可以去医院做这两个检查(加起来五百多不是很贵),另一方面也可以自测,比如爬四五层楼,没有感到心脏不断异常跳动,心慌,那一般就是正常的。
而和心梗的差异在于,心脏节律如果出现问题,成熟的治疗手段没有那么的普及。目前药物治疗心律失常的效果并不好。很多抗心律失常的药物使用不当还会导致心律失常。但是射频消融技术,一种介入手术,已经可以非常好的解决心律失常的问题,只是它高度依赖医生的水平。顶尖的医生可以做的很好,基本解决这些风险,水平一般的医生做完了射频消融仍然有一定风险,这和心梗放支架的标准化治疗有很大区别。聂卫平才74岁怎么就过世了?
最后,如果心因性猝死确实发生了,还有AED等急救手段,但由于其抢救时间窗口比心梗短很多,只有几分钟,所以一般还是以预防为主。
总的来说,当前医学有很成熟的心因性猝死风险评估体系,这个评估还是非常准确的,有问题了就治疗,最好的治疗已经可以做到基本解决这些风险。虽然心因性猝死的可能性,因为药物治疗和发作后抢救的时间窗口,比心梗死亡的可能性会高一点,但对于医疗条件特别好的人来说,仍然是几乎不可能出现的问题。壹生资讯-精华总结|心源性猝死风险评估的3大指标评分系统简化了
NSTE ACS 后的心脏猝死风险评估 心脏性猝死(SCD)风险评估工具
https://pmc.ncbi.nlm.nih.gov/articles/PMC8248998/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4126876/
虽然说张雪峰曾于2023年6月因事业过度劳累、胸闷心悸而被医院强制住院。他有可能是做过相关治疗的。但是他的医疗条件应该不错,做过治疗之后,应该就没啥事了。而且他既然两年多前就接受过心脏方面的治疗,那么他应该是有定期复查的。如果真的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医生应该会让其住院治疗的。并且就在事发前两天,张雪峰还在朋友圈打卡跑步,3月22日跑了7公里,这个月累计跑了72公里。虽然说不建议过度运动,但这种情况至少说明张雪峰的心脏存在足以发生猝死危险的可能性还是很低的,至于心梗就更不可能了。
至于张雪峰熬夜,在医院发现血管堵了90%,这些都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理由。因为血管堵了90%完全有可能是心因性猝死的结果,而非原因。发生心律失常后,部分血管就是有可能会堵塞的,然后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死亡。而长期熬夜本身虽然有可能导致心脏细胞结构的变化,但也不是一定的,如果检查二十四小时心电图、运动平板没问题的话,那么就是没问题的。
警方应立案调查。

我总结一下这个事的疑点:
1,张雪峰因为指导学生填志愿,得罪的人比较多,在法律上是打击报复的潜在犯罪客体。
2,张雪峰身家数亿,苏州也是经济强市,医疗条件肯定是上游水平(比如抢救用了叶克膜,那大多数三甲医院到现在还没有叶克膜的)。
3,张雪峰肯定是有定期体检的,并没有需要住院手术的大问题。
4,心因性猝死,通常的发生概率是很低的,就算是明确有冠心病之类心脏疾病的人,在40-50这个年龄段,五年发生心因性猝死的可能性也就是1%以下,有成熟的风险评估模型。至于剧烈运动会增加猝死概率,这个确实有研究,也确实会增加概率,但就算增加一倍,那也就是从1%增加到2%,仍然是一个很低的可能性。何况他至少是没有大问题的,风险肯定更低。而风险评估稍微高一些的话,医生就会让他住院手术了。所以他在五年内发生这个病的可能性肯定是非常低的。
这么小概率的事件发生了,又加上人物身份比较敏感,属于打击报复的潜在犯罪客体,就应该有调查的。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说:
1,张雪峰确实死了(犯罪客体,100%符合);
2,张雪峰的死亡是极小概率事件(客观要件,高度盖然性);
3,张雪峰得罪了很多人,属于打击报复的潜在犯罪客体(主观要件);
4,张雪峰得罪的这些人来头还不小,作案手段可能是很高超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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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3-29 19:27

极左翼和极右翼哪个更可怕?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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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眼儿科摊大夫、银古 等 11 人赞同了该回答
读中国的历史,非常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的政治观,所以连这种非常基础的问题都会有问题。
毫无疑问,极右比极左可怕多了。
首先,大家要了解,极右是什么,是一群各种违法犯罪无所不用其极的反社会分子。所以极右翼的很多事情都非常抽象。比如纳粹时期拿人去做肥皂,人体实验,日本侵华时期的南京大屠杀,还有各种无比离奇的事情。这些事情的特点就是,纯粹是为了泄愤,或者制造恐怖效应,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这些人基本上就是拿刑法当教科书。
而极左虽然也会做很多离奇抽象的事情,比如苏联时期把几百万人送到精神病院,动不动发配去西伯利亚种土豆,大规模屠杀之类的,但是这些事情的目的通常还是为了某个至少是看似高尚的普世的动机。虽然说是很扯淡的,不值得的,但这也导致了,他们做事至少不会那么抽象,苏联干的事以刑法的观点,主要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劳动,非法拘禁,非法行医,基本就这些。而纳粹法西斯除了这些,还有组织恐怖主义,危害公共安全,侮辱尸体罪,传播犯罪方法等等。而如果极左的苏联也去干这种事了,那么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很大问题,所以他们一般都是直接镇压。
但是在中国,很多人会觉得极左比极右恐怖很多,这主要是技术代差导致的。中国的极右时期技术水平还很低,没有工业化,所以没有那种集中营,人体实验之类的事情。这导致其中发生的荒诞事件,主要是个体上荒诞,比如把人剥皮做鼓,但是数量上没有那么密集吓人。而中国的极左时期技术水平高了,有工业化了,所以造成的影响规模大很多,很多人都受苦了。在这种经历中,很多人就会产生极左比极右恐怖得多的观点。但实际上呢,那些封建时期都能把人剥皮做鼓的人,到了现代社会,借助高科技手段,他们能干出什么荒唐的事?去看看现在的各种新型犯罪就知道了,一个比一个惨绝人寰。
极左和极右最大的区别在于,极左都有一套强合法性叙事的,而极右是不需要的。而这就导致了,极左如果让民众广泛知道其严重背离了叙事,那么是很容易推翻的。
比如说苏联天天宣传劳动者光荣,宣传他们对劳动者的待遇有多好。实际上苏联人民过的苦的不得了,只是这些消息长期被封锁而已。在80年代末,这些消息在苏联被广泛传播后,苏联在短短两年内就垮台了。这可是一个建国七十年的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可问题是那些事情纳粹也干,现在还有一些国家也是这样的,你看那些国家的民众就算知道那些事情,有能力去推翻吗?所以现在反思苏联,都是说尽量在内部进行改革。因为如果国家直接解体,变成极右势力了,那可没那么容易推翻了。所以这是一个悖论,你能很容易推翻的,通常来说,虽然坏,但也没有那么坏。在这种情况下,得饶人处且饶人,虽然可以推翻,但内部改革是更优的选择。
所以极左派在法制环境下,都具有高脆弱性,他们一般不会超越法制做什么特别离谱的事情。如果这样做了,处理起来也很容易,而极右势力掌权的话都很容易会动摇国家体制的根基,因为极右势力都特别抽象,搞出各种各样的新花样去钻法律漏洞,而且他们根本无所顾忌,大家都知道他们干的脏事也没用,所以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都是防极右甚于极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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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4-15 17:38

网传最近油菜花无人机打药致大量蜜蜂死亡,是真的吗?油菜花有必要打药吗?对蜜蜂有哪些影响?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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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书、Laowu 等 8 人赞同了该回答
油菜花免费打药这个事,在程序上违反了两个法律的基本原则。
1,利害相关人的问题。植物病虫害,直接受损者就是农民,最多加上野生动植物,和其他人关系比较小。这个事应该充分听取农民和动植物保护工作者的意见。
2,动植物疫情防治也要遵循法律。我父亲是做植物检疫工作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植物检疫条例_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那么意味着,如果说是为了预防植物疫情,而给油菜花打药,应该要有相关穿着制服和标志的人在场。退一步说,就算是无人机去打药,这个无人机是哪里派来的,也要有标志。要履行告知义务。这就像警察执法一样,都要做告知,出示逮捕证、拘留证之类的,否则就是非法的。因为行政工作肯定可能会有问题,而出了事到底找谁投诉,反应,必须要明确。而这种无人机直接打药,肯定无法做到这一点。
当然,在植物检疫这一块,相关法律是存在缺位问题的,这是一个条例,只能做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里也没有相关的内容。防控的相关条文是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建议增加:
第十五条之一:
提议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应当评估影响范围。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
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遇新型生物安全风险,且具备极强扩散性的,在媒体记者的全程公开直播下,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在三十天内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期间还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社会公众的提问。
第十五条之二:
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告知利害相关人。告知书中应包含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方式,时间,决定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异议提出渠道。
对风险防控措施有异议,造成重大损失,或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影响范围较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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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3-18 08:57
借刀杀人的案子怎么判?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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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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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和普通法系国家,借刀杀人类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都是一定会被判刑的。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借刀杀人类犯罪,肯定是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借刀杀人类犯罪,为了杀人,肯定要准备工具,制造充分条件,所以至少是属于犯罪预备了。而只要真的把人杀了,或者人受伤了,这起码是比犯罪预备要重了。不管这个人最后的死亡和行为人有多大的因果关系,犯罪预备+严重后果是跑不了的,而故意杀人是行为犯,根本就不需要损害后果就可以定罪了。而且肯定要比过失致人死亡要重。所以合理的刑期起步肯定在10年起。和具体的借刀杀人的方式没有关系。当然如果方式很恶劣的,比如这个案例,把别人拖下水的,刑期要进一步增加,可能在12-15年左右。被拖下水的人越多,刑期会越重,再多的话就涉嫌黑社会组织类犯罪或者聚众唆使类犯罪,数罪并罚的
话可能高达20年的刑期。不过死刑确实是比较难,因为《刑法》的黑社会组织罪最高刑期就是15年。在实践中要突破有期徒刑界限,到无期徒刑,死刑,是有很高难度的。
只能说借刀杀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下,确实是一个有可能逃脱死刑的杀人方式,但坐十年以上的牢还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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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2-05 13:34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李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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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雅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南方基金大家、如何是我 等 42 人赞同了该回答
法哲学家朗·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辨别真伪法律最著名的试金石。他认为,法律如果不能满足以下八项准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它就根本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行使:
1.普遍性(Generality): 法律必须是一般的规则,而不是针对特定个人的指令。
2.颁布(Promulgation):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是秘密的。
3.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法律不能惩罚生效前的行为。
4.明确性(Clarity): 法律必须清晰易懂,不能含糊其辞。
5.无矛盾性(Non-contradiction): 法律规则之间不能相互抵触。
6.可行性(Possibility of Obedience):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公民做不可能之事。
7.稳定性(Constancy):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8.官方行动与宣布规则的一致性(Congruence):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规则办事。
这八条准则是历代法学实践的高度总结,也被法学界广泛认可。在这里针对常见误解做一一解释。
1,普遍性,有时候也叫一